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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1批次(增减挂钩)征收土地公告亳政秘函〔2017〕16号

访问次数: 亳州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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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亳州市2016年第1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7〕99号)批准,转用并征收亳州经济开发区崔寨村(原赵桥乡崔寨村)境内所辖部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现将征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见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面积

征地总面积为49.1575公顷(计737.3625亩)。均为崔寨村土地。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农用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执行,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41800元。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谯政〔2015〕143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亳州经济开发区第二管理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村民应维持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利用现状,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木,抢建的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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