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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审计局对亳州经济开发区(原南部新区)征地拆迁安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通知

访问次数: 来源:中国亳州 发布时间:2015-07-0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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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审农通〔2014〕8号

 

亳州市审计局对亳州经济开发区(原南部新区)征地拆迁安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通知

 

亳州经济开发区:

   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201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亳政办〔2014〕8号),我局成立审计组,自2014年4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0年至2013年度的征地拆迁安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向前追溯和向后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内容,延伸审计调查财政、国土、有关乡镇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请予以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审计组组长:郑保建

   审计组成员:张超   许运好等

 

附件:1.审计公示

     2.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告知书

 

                                      

                             2014年4月16日

 

  

 

附件1

审计公示

 

为坚持依法行政,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现将有关审计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市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4月21日起,对亳州经济开发区(原南部新区)2010年至2013年度的征地拆迁安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审计纪律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举报受理

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检监察组,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受理举报事项。

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检监察组:5991158

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5555357 。

 

 

 

2014年4月16日

 

附件2

承 诺 书

 

亳州市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做出承诺如下:

我单位向审计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如果发现我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故意隐瞒实情,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亳州市审计局关于被审计单位

提供资料告知书

 

亳州经济开发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成立审计组,自2014年4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0年至2013年度的征地拆迁安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请你单位于2014年4月25日前提供以下资料,需要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如下:

一、征地拆迁的整个工作流程。经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征地范围内已征地拆迁的区域(文字及图纸资料)、超规划征地范围区域征地拆迁资料,已征地块办理的所有移交手续。

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在实施征地拆迁前获取的征用土地的批复、拆迁许可证,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公告程序,以及相关听证会程序。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制定单位,地方政府批准文件等。包括变动情况。

四、征地拆迁管理台账、业务档案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征地拆迁资金的核算审批流程,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等。

六、征地拆迁前的摸底资料等,包括文字和图纸。

七、所有与征地拆迁管理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及批准文件。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我们要求提供的资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完成审计项目应当具备的资料,请你们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以上资料。

如果你单位没有提供或没有完整提供所列资料,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积极补充完备,否则将自行承担因没有提供资料或没有完整提供资料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认为所列资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权限范围和审计工作需要,请向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反映。

对你们提供的资料,我们将严格遵守审计保密纪律,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用于审计工作之外的目的。

对拒不提供资料的,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责任的追究,不能代替或免除你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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