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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审计局对市本级拨付谯城区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计的通知

访问次数: 来源:中国亳州 发布时间:2015-07-0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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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审经通〔2014〕6号

 

亳州市审计局对市本级拨付谯城区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计的通知

 

谯城区人民政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亳州市审计机关201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亳政办〔2014〕8号)要求,我局决定成立审计组,自2014年4月4日起,对市本级2011年至2013年拨付谯城区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陈玉成

    审计组成员:孙建任峰 李立勇

    廉政监督员:李立勇

 

附件:1.审计公示

     2.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告知书

 

                              

 

                           2014年4月1日

 

 

附件1

审计公示

*************************

为坚持依法行政,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现将有关审计事项公示如下:

一、审计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4月4日起,对市本级2011年至2013年拨付谯城区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二、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纪律,请监督协助执行。如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者,望及时向审计机关反映。

三、审计组人员

组长:陈玉成

审计组成员:孙建任峰 李立勇

廉政监督员:李立勇

四、举报受理

市委监察局第五纪检组,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受理举报事项。

举报电话号码:市纪委监察局第五纪检监察组:5991158

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5555357

 

 

                          2014年3月31日

  

 

附件2

承 诺 书

 

市审计局赴谯城区人民政府审计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作出承诺如下:

我单位向审计组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是真实、完整的,公允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向审计组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是真实的。

如果发现我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故意隐瞒实情,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告知书

 

一、2011年度至2013年度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收支账簿、凭证、银行账号及报表;

二、拆迁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具体分工及联系方式;

三、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其他资料;

五、其他需要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

我们要求提供的资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完成审计项目应当具备的资料,请你们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以上资料。

如果你单位没有提供或没有完整提供所列资料,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积极补充完备,否则将自行承担因没有提供资料或没有完整提供资料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认为所列资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权限范围和审计工作需要,请向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反映。

对你们提供的资料,我们将严格遵守审计保密纪律,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用于审计工作之外的目的。

对拒不提供资料的,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责任的追究,不能代替或免除你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

 

 

                             亳州市审计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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