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周期与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相同。
四、准确把握新标准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
新征地补偿标准在调整或公布实施期间,因行政区划调整,乡(镇、街道)、村(社区)撤销、合并、更名等原因,公布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名称与《通知》公布名称不一致的,征地时按《通知》公布名称对应的原行政区划范围确定的区域(区片)标准补偿,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执行中予以解释说明;但属于跨县级调整乡级以下行政区划,《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低于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按《通知》公布的区划调整后所在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特殊地类”的把握
《通知》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其中的“特殊地类”是指征地前种植(或养殖)经济价值较高农作物(水产品)的土地,如大棚蔬菜地、花卉种植地、精养鱼塘等。
(三)关于国有农场周边多个区域(区片)的认定
《通知》规定“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其中的“多个区域(区片)”是指与该农(林、牧、渔)场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相接壤的周边有2个以上《通知》公布的区域(区片)。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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