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5)皖1602执恢1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我局将协助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程晓雨购买的目前登记在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亳州德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希夷大道西侧、杜仲路以北外经钻石广场A6#楼118(不动产权证号码: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720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到常伟名下,强制注销该不动产预告、预抵押登记。现公告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720号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228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738号作废。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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