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亳州市正式印发《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关意见(2025年修订)》(亳自然资规函〔2025〕41号)(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明确监管职责与范围,《意见》清晰界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内涵,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和决定书约定,对已供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涵盖土地使用、开工竣工、土地出让金信息传递等多方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负责本区域监管,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设立监管办公室统筹工作。
细化开工竣工期限,依据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意见》对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出详细规定。如房地产用地应在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起0.5年内开工、3.5年内竣工;工业用地根据建筑面积不同,设定不同的开工竣工期限。对于地下空间占比大、建设条件复杂等特殊情况,也有相应的期限调整办法。
加强信息共享与提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合同或下发决定书后,及时向税务、财政部门传递用地批准信息,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对于临近开工、竣工时间尚未开工、竣工的项目,相关部门下达提醒书,督促按期开工竣工,并提示违约风险。
规范延期申请与违约处置,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后签订补充协议。对于未按时开工、竣工的项目,区分政府原因和非政府原因进行处置,对违约者采取公示、纳入失信名单、按闲置土地处理等措施。
强化监管措施与档案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置涉嫌闲置土地,将信息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并公开。加强现场巡查,及时上传巡查记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申报开工、竣工情况,部门及时检查核验并录入系统。同时,根据违规违约记录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定期公示。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可参考执行。该《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