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5)皖1602执恢2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我局将协助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佩军名下坐落于南市区建安办事处包元居委会包元(产权证号:亳房权证南市区字第2000006538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到程丹丹名下。现公告亳房权证南市区字第2000006538号房产证、亳集建(92)字第015939号土地证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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