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6强清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我局将协助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方润药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迎春路以南、海棠路以北、文辉路以东(不动产权证号码: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172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到贡牌大健康产业发展(亳州)有限公司名下。现公告房产证: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172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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