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提升我市建设项目开发品质,降低开发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2026年第5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要求审查同意。现就支持住宅小区架空平台停车相关规划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定义及内容
1.架空平台停车:新建住宅项目利用底层(一层)架空平台进行停车的形式(详见附图1)。
2.架空平台中可设置停车、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备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公共开放空间(详见附图2)。
3.架空平台停车功能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小于其水平投影面积的65%。建筑楼座应与架空平台统筹考虑设计,架空平台上建筑基底面积占比不大于30%。
4.架空平台上不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消防、医疗救护等应急车辆除外),不宜设置非机动车位。严格按照《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适用范围
该文件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尚未审批的项目。
三、技术指标要求
(一)容积率
架空平台(含平台以下的主体建筑水平投影空间)建筑用作停车、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设施以及公共开放空间时,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容积率,但需计入总建筑面积,除此之外的其他功能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计算基准面
架空平台范围以内以架空平台(含覆土)上皮作为室外地坪,并以此计算架空平台以内的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及建筑高度。架空平台范围以外按现行规划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架空平台限高
架空平台室外地坪不宜高于周边城市道路6m,平台的防护栏杆、墙体等上皮不宜高于周边城市道路7.5m。
(四)建筑退让
架空平台宜集中设置,应按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地形条件允许的,加大建筑退让距离。
(五)绿地率
绿地率为架空平台范围内绿地面积之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六)城市界面空间管控要求
1.架空平台沿城市界面及开放性社区道路应设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营造友好、美观、有活力的城市界面,不得设置连续大面积墙体。架空平台设置商业功能的,按照道路等级严控沿街商业比例。
2.架空平台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影响。
(七)公共服务设施布置要求
1.设置架空平台的住宅小区,涉及配建的公用开闭所、配电房、备用发电机房等供配电设施用房,垃圾集中投放点、通讯机房、消防控制室等市政配套设施应与架空平台统筹考虑设计。
2.有防涝要求的配套设施用房,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
3.利用架空平台设置的养老用房、托育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应布置在位置较好区域,满足通风、日照采光要求。
(八)人防计算要求
建筑物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应当符合人防部门的审批要求。
(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求
架空平台用作停车部分按照仓储用房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其他事项
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执行。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亳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
2026年4月9日
附图1:
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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