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部省动态

《中国自然资源报》丨新版《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出炉

访问次数: 来源: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发布时间:2026-06-09 15:29
文字大小:

   近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安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清晰划定权责边界。《条例》明确了政府统筹协调及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的兜底处置职责,厘清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的监管履职范围,同时规范了采矿权人的修复主体义务,形成政府与企业各司其职、联动发力的格局,全方位压实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责任。

  精准构建保护和修复体系。《条例》明确,坚持源头防控,合理处置和利用开采活动中产生的表土、土石料和废弃物,统筹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的破坏;依据矿区生态受损程度和转型利用价值,科学划分自然恢复、人工辅助、工程修复、市场化转型利用4种修复类型。

  形成约束和激励机制。《条例》既构建了从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动态监测、后期管护到修复后的地类变更等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又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并保障社会投资主体依法享受相应的生态保护修复权益。

  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程序,要求依法公开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信息,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积极回应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诉求,形成全社会参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合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6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1442号
主办单位: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联系方式:0558-5120111
  网站标识码:3416000020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