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然资源领域(13项)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免罚情形 |
1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
1.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2.复垦经验收合格的。 |
2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3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4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5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6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7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8 |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9 |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10 |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11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12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13 |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2.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到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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