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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7373246591/202401-00018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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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日期: 2024-01-11
亳州市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1-11 11:44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四、自然资源领域3项)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从轻情形
1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 勘查工作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3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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