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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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8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2.《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3.《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号) |
变更清单要素 |
设定依据2调整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理由:原设定依据2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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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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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清单要素 |
实施机关增加: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理由:省政府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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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市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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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清单要素 |
实施机关增加: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理由:省政府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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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市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县级政府(由自然资源部门承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删除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删除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35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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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清单要素 |
法律依据调整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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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含部分受省林业局委托实施权限);县级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1〕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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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清单要素 |
实施机关增加: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理由:省政府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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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县级林业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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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清单要素 |
实施机关增加:乡级政府(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理由:省政府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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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变更清单要素 |
事项名称变更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列入“三有”名录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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