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博
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索引号: 123416007373246591/202408-00085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389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15 发布日期: 2024-08-15
索引号: 123416007373246591/202408-00085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389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8-15
发布日期: 2024-08-15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38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8-15 08:43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民革亳州市委会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城乡公益性公墓用地指标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基本现状与需求。近年来,我市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先、标本兼治的原则,大力推进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目前,全市已建成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5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92座,按照我市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实施方案中每个县至少有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每个乡镇至少有1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求,我市已达到城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坚持规划先行。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民政等部门,统筹城乡殡葬设施合理需求,就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规模、规划布局做好街接,将相关用地需求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和相关专项规划中,目前正有序推进。

规范用地行为。认真落实国家殡葬用地相关规定要求。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区建造坟墓。在不占用耕地、林地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等修建公益性墓地。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办理公墓用地相关手续,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墓地,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四)积极保障殡葬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殡葬设施等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在办理项目立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殡葬用地,应当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鼓励创新用地方式,推进林地复合利用,探索不改变林地用途实施生态安葬等。

二、存在问题

按照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利用荒山瘠地,必须是建设用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而我市地处华北平原南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率较高、达到87.11%,且荒废、贫瘠和不宜耕种土地较少,符合殡葬设施建设条件的土地极少,公墓用地落实难,导致项目立项、审批、资金争取等事项都存在推进困难,不少公益性墓地存在建设手续不规范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合理编制公益性墓地建设专项规划。我市将加快推进殡葬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积极指导各地在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公益性公墓建设需求,扎实做好公益性墓地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从顶层规划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按照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16),省民政厅、林业局《关于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备案制度试点的通知》(皖民务字〔20247)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积极探索林地墓地复合利用模式,2024年推进不少于4个城乡公益性公墓新建、改扩建或配套设施改造以及提升管理维护水平。

(三)有效保障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需求《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规定:公墓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也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下一步,我市将采取适当方式建议省级部门向上反映,在做好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允许公墓选址时占用耕地、林地等地类。

尊敬的政协委员,今后,我们会进一步落实委员建议,全力保障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需求。我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协的关心关怀下,用真心,办实事,全力推进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复类别:B

联系电话:5120067

 

 

2024815       

 

Copyright©2025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1442号
主办单位: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联系方式:0558-5120111
  网站标识码:3416000020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