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优化亳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等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1 17:25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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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住房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优化亳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等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宅建筑阳台计容规则
(一)因城市景观设计需要,封闭或不封闭的阳台,均按照阳台围护结构(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并进行商品房预售和不动产登记。
(二)住宅每户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户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20%。如超出上述标准,则超出部分应全部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优化建筑结构层高计容规则
(一)居住建筑。居住建筑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复式住宅,起居厅可布置不超过套内面积30%的挑空,在挑空层满足层高不大于两个自然层,保留套内南向卧室等居住空间的前提下,可不参与住宅层高折算。
(二)非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容积率折算层高基准值为5.1米,建筑层高超过基准值的,按其层高基准值折算计容面积(层高/5.1米*标准层面积)。
三、优化小区配套设施计容规则
土地出让公告及合同中约定,居住小区中配套的社区机构用房(街道社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托育服务设施(卫生部门)、室内文化和体育活动室(文体部门)、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幼儿园(教育部门)等无偿移交政府主管部门公共设施,以及开闭所、公用配电房、公厕、垃圾集中投放点、通讯机房、消防控制室、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门卫室等公益性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容积率,但需计入总建筑面积,并按占地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四、优化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一)细化高层建筑间距要求。平行布置时(只划分平行和垂直,角度不考虑)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下的,南北间距应不小于30米;南侧地上建筑层数在18层及以上的,南北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应小于40米。
(二)调整建筑退让绿化带距离。为节约集约用地,项目用地红线紧邻市政绿化带的,在不产生安全隐患和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沿项目用地红线边缘设计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适当减少退让距离。
五、优化沿街商业设计
商业与居住功能应分离设置,建筑不得垂直、平行贴建,间距应满足日照、防火要求。因地块形状、现状条件影响等特殊情况下,确需垂直贴建的,其建筑按整体建筑综合考虑。
六、优化住宅小区内配建停车位、充电桩的要求
新建住宅项目固定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同时需满足电力负荷需求。
七、优化凸窗(飘窗)
在满足建筑节能前提下,允许建筑结合具体情况在各个方向设置凸窗(飘窗)。
八、优化车库出入口顶棚、非机动车停车棚
(一)地下车库出入口顶盖不计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二)非机动车停车棚(包含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不计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三)结合景观独立设置在绿地中,仅用于到达地下室所必需的消防疏散专用楼梯间、风井和烟井等地面附属建构筑物,不计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九、优化架空连廊、小区大门等计容规则
(一)面向公众、边界开放的公共空间,包括无顶盖架空走廊、景观亭廊、风雨连廊等,不计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二)为提高大门品质,设计的独立于建筑之外、作为公共通行的交通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十、其他事项
(一)该计算规则适用于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拟供应地块,对于尚未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存量项目,在不违反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规划条件等前提下,可以适用该计算规 则。
(二)本文件自2025年6月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第13次主任办公会后实施,有效期1年,2024年9月出台的《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亳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等相关规划管理要求的通知》(亳资规管〔2024〕1号)不再适用。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