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
有关意见(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分局:
《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关意见(2025年修订)》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6月3日
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关意见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对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履行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的活动。主要包括:按宗地平面界址图使用土地情况;按约定(规定)日期开工、竣工,以及有无土地闲置情况;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土地出让金信息传递、征收等;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本意见所称国有建设用地开工,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本意见所称国有建设用地竣工,是指完成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达到了法定或约定的竣工条件(规划建设工程全部主体封顶)。线性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应急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开工、竣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在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可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相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单位),设立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公室,统筹协调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供应土地为房地产用地的,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起0.5年内开工建设、3.5年内竣工。
(二)供应土地为工业用地的,建筑面积≤5万㎡的,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起0.5年内开工、1.5年内竣工;5万㎡<建筑面积≤10万㎡的,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起0.5年内开工、2.5年内竣工;建筑面积>10万㎡的,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起0.5年内开工、3.5年内竣工。
(三)供应土地为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工程、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竣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条第一、二款中,建设项目地下空间≥2层,且地下空间部分占地面积≥地表用地面积60%以上的,其开工日期可再延长0.5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除住房类建设项目外,建设用地存在建设条件复杂、特殊工艺或建设要求等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提交专业资质机构出具的关于项目建设周期的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经土地使用权供应方核实后,可对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另行约定。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传递相关用地批准信息,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将计征、缴款等信息传递给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实现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征管信息实时共享。
第六条 对于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前三十日尚未开工、竣工的项目,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城区分局)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开工提醒书》或者《竣工提醒书》,督促其按期开工或者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可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工、竣工日期前三十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期后的开工、竣工日期。
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时开工、竣工的情形(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包括:
(一)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
(二)政府修改国土空间规划,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开工或者竣工延迟的;
(五)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开工或者竣工延迟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开工或者竣工延迟的;
(七)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工、竣工的。
第八条 对于未按时达到开工、竣工标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应当于约定的开工、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完毕,特殊情况经会议研究后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并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开工、竣工延迟的,按照新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监管;
(二)因非政府原因或者非不可抗力造成开工、竣工延迟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发开工、竣工履约函;经督促后仍未履约的,将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违约信息在市级主要媒体及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纳入失信名单,进行失信惩戒;仍不履约的,可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嫌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及时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应当在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现场巡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照片,并做好记录。巡查记录应当在现场核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相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核验,并将检查核验资料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分级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划拨书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的,列入市、县(区)诚信档案,每季度在当地媒体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按职责权限依法立案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在市局权益开发利用科组织指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供后监管科及城区分局按上述规定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有关意见的通知》(亳自然资规函〔2023〕59号)文件同时废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入股联营等方式审批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可参考本意见执行。
抄送: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招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