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推行工业用地多元化
供应方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工业用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提高工业用地市场土地周转效率,降低企业前期用地成本,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及《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方式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自然资权〔2023〕1号),我单位起草了《亳州市城区推行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方式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8月4日
亳州市城区推行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方式
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全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方案。
(一)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出让年期一般分20年期、30年期、50年期。
(二)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
(三)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二、土地供应年期
(一)弹性年期出让,一般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不超过20年;国家、省重点项目和“新三样”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不超过30年;国家专精特新项目、国家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投资30亿元以上的亳州“4+6+6”产业链头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确需超过30年的,经市政府论证、批准后可合理提高,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项目已按50年供地,且剩余年限超过20年,后期又申请新增地块的项目,经市政府论证、批准后,不得超过剩余年限。
(二)长期租赁,租赁年期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
(三)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期一般不超过5年,一般项目出让年期与租赁年期之和原则上不超过20年;国家、省重点项目和“新三样”战略性兴产业项目租让年期之和原则上不超过30年;国家专精特新项目、国家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投资30亿元以上的亳州“4+6+6”产业链头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租让总年期确需超过30年的,经市政府论证、批准后可合理提高,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项目已按50年供地,且剩余年限超过20年的,后期又申请新增地块的项目,经市政府论证、批准后不得超过剩余年限。论证程序和弹性年期出让一致。
三、土地价格标准
工业用地的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工业用地的成本价可以采取片区内不同用途土地面积或土地价格占比分摊计算。租金价格应与出让价格相均衡,不得低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
(一)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以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基准地价为基数,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的比值修正后确定(即:出让价格标底=弹性出让年期÷50年×50年期工业土地出让市场评估价)。从2026年起,提高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底价,提高幅度不超过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基准地价的40%。
(二)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三)采取先租后让的,标底以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基准地价为基数,按租让总年期与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的比值修正后确定(即:标底=(租赁年限+出让年限)÷50年×50年期工业土地出让市场评估价)。从2026年起,提高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底价,提高幅度不超过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基准地价的40%。
土地租赁期间租金以成交价格为基数,按租赁年期与租让总年期的比值修正后确定(即:租金=租期÷(租赁年限+出让年限)×成交价)。土地出让期间出让金为成交价格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即:出让金=成交价-租金)。
四、土地供应程序
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与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相同,按照受理用地预申请、拟定供应方案、集体研究、政府批准、公开招拍挂、签订出让合同、土地移交、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进行公开出让(租赁)。
(一)公布供应计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业用地需求状况,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科学合理设定工业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产业类别、土地使用条件等,编制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用地预申请。有工业项目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公布的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自主选择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用地方式。
(三)拟定供地方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地方案,明确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四至、不动产单元号、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招拍挂。
1.公告发布。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一并纳入供地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采取先租后让方式的,应明晰租赁年期、出让年期,租金及出让金收取标准,租赁转出让的条件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对后期监管有转让(含分割转让)、转租或股权转让限制要求的,也应一并向社会公告。
4.竞买规则。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先租后让需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后,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不再进行挂牌竞价;申请人多于一个的,按照挂牌竞价程序确定竞得人。
(五)签订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受让(承租)人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交付用地清单;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对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经园区管委会考核评价,达到转出让条件且申请出让的,直接签订出让合同;考核评估不合格,且未在租赁合同期满前整改到位的,按照租赁合同、监管合同约定处理。
(六)交付土地缴纳价款(租金)。出让(出租)人应当按照《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向受让(承租)人交付土地,双方办理交地确认手续。受让(承租)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租金)。
(七)办理不动产登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受让(承租)人持出让(租赁)合同和出让价款(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超出出让(租赁)期限或没有按期缴纳续租租金的,不得办理转移或抵押登记。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租赁转为出让时,持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中须备注先租后让。
五、土地使用权权能
(一)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转让的,原承租人退出,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转租的,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应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权实现时,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三)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四)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抵押物担保的债权数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抵押权人协商确定。出让年期或租赁年期届满(租赁年期未超过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续期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应予以批准。
六、土地续期申请
(一)在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
(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续期。长期租赁在满足合同约定续租条件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租应予以批准,续期租金应在初期合同中约定。
(四)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并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经考核评价达到租赁合同和监管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与出租人签订出让合同。
七、履约监管
(一)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节约集约要求等纳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产业准入要求等纳入监管协议,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并将监管情况纳入诚信体系。
(二)受让(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价款(租金),出让(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未按时支付土地价款(租金)和交付土地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不能按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或租赁土地达不到转为出让条件的,可提前30日向出让(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出租)人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因不可抗力的,顺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因政府原因的,顺延期限为土地成交之日至政府原因消除时间。
(四)受让(承租)人违反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开发、利用与经营土地的,履约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履约监管部门要及时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解除出让(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五)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出租人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六)受让(承租)人因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受让(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但达不到转出让条件的,出让(出租)人依法解除出让(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出现履约监管(四)(五)(六)情形的,出让(租赁)地块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补偿,可按合同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土地使用者负责自行拆除,恢复平整好场地。限期未拆除的,由出租人组织相关部门拆除,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
(七)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由出租人无偿收回土地,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出租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采取残值补偿的方式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八)市级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加强对全市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工作的指导、支持,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的规划、供应、利用等政策,负责监督指导市城区(即:高新区、亳芜园区、谯城经开区)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工作。负责制订和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格式文本。
市发展改革、工信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多元化供应的产业准入标准和产业用地标准(指南),制定并实施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标准、方法和程序等。
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谯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履约监管协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