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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7373246591/202601-0001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工业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30 发布日期: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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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关于印发《亳州市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工业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30
发布日期: 2026-01-21
关于印发《亳州市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工业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1 10:16 信息来源: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亳州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亳州市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建设工业项目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亳州市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工业项目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30

 

 

 

 

 


亳州市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工业项目

有关规定

 

为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和配置水平,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3号),参照《安徽省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3年版)》的规定,对新增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工业项目应实行项目准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建设用地自办工业项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企业、个人共办工业项目;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工业项目。

二、准入审查事项

(一)为保障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高效使用,在拟上项目用地审批(或入市)前,由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管控要求。

(二)县(区)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和招商等部门审核拟上项目是否符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政策和《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有关要求;

(三)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拟上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四)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拟上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应急处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五)各县(区)政府应参照《安徽省开发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3年版)》制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工业项目的投入产出标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投入产出标准,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分别与项目单位签订相应投资建设协议,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实际建设、开工竣工、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用地企业出具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投资建设承诺书。

(六)项目建成后,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职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企业)持集体建设用地批准、竣工验收材料等,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登记,予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县(区)可依托现有的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机制落实项目准入审查,也可另行建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审查机制,要定期召开专题审查准入会议,切实构建规范、有序、高效的审查组织体系。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工作,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过程中的监管服务制度,按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用地开发建设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

(三)加强批后监管。地企业应按照审查确认的用途和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建设,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做好项目用地情况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项目批后监管,不得造成土地闲置浪费;项目建成后,要对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各项约定指标进行达产复核

(四)严格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办公室,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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